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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矿产资源开发(江西矿产资源开发集团)

发布时间:2024-09-21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四章采矿权转让抵押及矿山承包租赁经营...

1、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中,采矿权转让和抵押制度有明确的规定。首先,采矿权转让必须遵循国务院的审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进行(第二十七条)。采矿权抵押需通过签订抵押合同,并在30日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包括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登记。一旦登记,抵押合同即刻生效。

2、第三十条承包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承租人不得转包、转租。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未经批准采用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视为擅自转让采矿权。采矿权人不得在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内将矿山企业承包或者租赁给两个以上主体经营。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4、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5、所有在本省范围内开采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开采活动的合法性。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如何,其国家所有权不会因此改变。开采活动必须经过依法申请,经审批并办理登记,获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成为采矿权人进行开采。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江西省矿产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1、第五条 凡按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批准开发的矿产资源项目,需要进行普查和勘探的项目,因工作需要对山地、农田、青苗、水塘、建筑和林木等临时占用或造成损坏时,应分别按有关法规给予合理的赔偿;矿山开采部门必须征用土地时,应本着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

2、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除外。

3、开采活动应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规划、合理开采、综合运用和环境保护,强调资源保护、节约用地、防治水土流失、地质灾害,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导编制,征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资源,节约用地,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安全生产。第六条 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简介及主要职责

1、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是江西省政府主管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和保护。其职能涵盖多个领域,包括:制定国土发展规划,参与宏观经济调控,平衡土地和矿产资源供需,严格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属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厅机关的后勤服务支持。执法监察总队:受委托调查、处理各类跨地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确保资源管理的合法合规。信息中心:负责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收集并处理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是省政府主管江西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工作部门。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