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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规划管理(煤炭矿区规划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4-0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煤炭行业的专门法律,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规定,煤炭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依据法律和法规,对这些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4、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5、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6、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必须取得五证一照方可生产,分别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规划发展

我国的煤炭大多是用来发电的,用电量下降带来的是电厂减产,用煤量随之减少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从长远来看,国家在《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科学布局、集约开发、安全生产、高效利用、保护环境的发展方针,仍然是我国煤炭工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优化。一是国家层面布局优化。比如说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等的政策调整。二是煤炭企业自身产业结构优化,突出主业,主业要做强、做优、做大,次主业要适度发展,副业要转型发展或改革退出,新兴产业适度建设。三是按照区域协同进行优化。

目前,约63%的煤炭运量是依靠铁路运输,而煤炭也是占用铁路运量最大的货种,占我国铁路运力的51%左右,在山西、陕西和蒙西主要产煤的三西地区主要运输通路上,煤炭运输所占的铁路运力比例高达90%左右。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 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七)煤层气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煤层气的名义开采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在煤层气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在其区块范围内设置新的矿业权,但对地表开采砂石等情况,当事人与煤层气矿业权人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的除外。

三) 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要求对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每年 1 月底前向部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 (三)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正在实施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铜川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1、当务之急,对以前因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产生的各种地质环境问题进行调查、规划和治理,以改善矿区的地质环境。 结合铜川的环境保护规划,实施铜川矿区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针对铜川环境问题众多和煤炭资源面临枯竭的形势,铜川已经进行了产业结构、环境保护的规划。铜川矿区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要符合铜川市的统一规划。

2、铜川矿区地质环境保护关键技术方案 水资源保护的技术方案 铜川矿区水资源保护技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矿井水的循环利用;一是保护煤炭开采区水资源少受破坏。 铜川区的矿井缺水问题突出,矿井水以酸性水为主。由于酸性矿井水的处理费用较高,而矿井的井下生产用水质量要求较低。

3、远期重点治理工程:主要安排在矿山环境破坏较严重、已较严重威胁矿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安全,或存在较大危险隐患的矿区。主要位于城市郊区、一般交通道路沿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省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名胜区。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5、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