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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包括)

发布时间:2024-08-23

固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问题讨论

这里所说的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是指决定和影响矿床开采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和问题,在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总则中将其统一归并为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笔者就此结合当前固体矿床勘查及成果编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谈点看法,供讨论。

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上的露天开采矿床,应收集气象资料,调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体和当地的最高洪水位,初步确定地表汇水边界及自然排水条件。对于凹陷和地下开采的矿床,除进行上述工作外,还应基本查明含水层、隔水层产状、厚度、分布、岩溶、裂隙、构造破碎带发育程度和含水性。

矿区地形地貌复杂,沟谷深切,气候变化大,第四系覆盖层厚,岩石风化剥蚀强烈,局部构造带影响岩体稳定,易发生工程地质问题,尤其是随着开矿深度的增加和地下应力场的改变,某些隐蔽裂隙可能扩张而改变透水条件形成透水裂隙,从而影响矿体稳定。

明确:应遵循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相统突出重点的原则,将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类型分为3类9型。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哪些

1、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2、第十一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有关专家和同级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并邀请有关省市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3、中国环境保护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环境方面的立法,对于改善和保护环境起着积极地作用。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通知一指出“自2007年5月1日起,编写、提交、填报各类资源评价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可行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书(表)等,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

年2月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文件规定:“选取不同于规范推荐的工业指标或改变工业指标应提供由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工业指标推荐书或论证报告。涉及向国家缴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核实,按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