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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区勘探费用管理办法(矿山勘探费用属于什么科目)

发布时间:2024-07-15

办理煤矿勘探证需要多钱

五十到二百元不等。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无矿权纠纷的业务每笔费用为3万元,有矿权纠纷的视情况而定。

缴纳相关费用,开采煤矿要缴纳相关的费用,包括煤炭资源补偿费,安全生产费等。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进行开户拉煤之前,要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确保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缴纳煤炭资源税,开采煤矿要缴纳煤炭资源税,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安全生产费用各专项提取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百分之四提取;营业收入超过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提取;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至十亿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二提取;营业收入超过十亿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二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是(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法律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账务处理的问题。有没有行业中实际可操作的例子。_百...

借:专项储备30万元 有关费用成本科目5万元 贷:银行存款(现金)35万元 专项储备用于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以及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先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煤矿企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的内容包括哪些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 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还有一些我就不一一例举了。

研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很多,例如,在电气设备和机械传动部位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在压力容器上设置保险装置;用辅助设备减轻繁重劳动或危险操作;为高空和水下作业设置防护装置等等。

维简费国家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期投入机制,并对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提取标准、使用范围、管理要求和会计核算等。各煤炭企业必须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并将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使用情况上报给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可以税前扣除,预提部分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第六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用于安全技措费的比例不得少于30%。第七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必须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截留。第八条 乡镇煤矿所提的维简费主要由本企业安排使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育林基金、维简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区从事木竹材(包括木竹制品及半成品)、林化产品、林副产品及木竹燃料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煤层气法律规定

1、煤层气作为与煤炭共生的气体,属于国家所有,鼓励勘探和开发。在生产和在建矿区内进行煤层气活动需煤矿企业法人同意和煤炭工业部审批。国家实行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煤炭工业部负责全国煤层气的综合规划与监督管理,而地方煤炭工业部门则制定并执行地区规划。

2、【法律依据】:《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煤层气勘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勘查计划,明确勘查区域、勘查目标、勘查方法、勘查工期、勘查费用等内容。

3、【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4、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5、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6、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