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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内蒙古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发布时间:2024-07-07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领导信息

年9月至2001年10月任内蒙古矿产实验研究所所长、内蒙古矿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至2000年6月),2001年10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6年4月起兼任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期间曾获自治区劳动模范称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先进工作者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专家等荣誉;2000年6月起,改任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总工程师;2006年4月起,兼任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刘玉强:男,汉族,195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学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起源于1956年,原名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由地质部直接领导。1958年,中央调整决策将地质局下放到省级管理,1963年又回归地质部垂直领导,历经多次变革后,1970年再次下放到自治区,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自治区管理为主。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1956年成立以来,历经变迁。最初,它以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之名成立,直接受地质部领导。 1999年6月,该局从国土资源部转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历史沿革始于1958年,当时地质局由中央决定下放至各省管理。 1963年,该局经历了一次管理体制的调整,转由地质部垂直领导。 1970年,该局再次经历了管理体制的变化,下放到自治区,并实行双重领导,以自治区管理为主。

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国企吗?

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2007-09-20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地矿大厦。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802667302509F,企业法人郝通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年5月8日,自治区政府正式批准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28日,地矿、有色、煤勘三个集团公司相继挂牌运营。

行。是国有企业,五险一金,周末双休,带薪休假。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07月2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中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矿产地质调查、勘查;水文地质勘查;工程地质勘查等。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于1999年7月31日颁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其正式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在同一天公布,公告编号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办与关闭第八条 开办国有地方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原煤6万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可以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介绍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1956年成立以来,历经变迁。最初,它以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之名成立,直接受地质部领导。 1999年6月,该局从国土资源部转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历史沿革始于1958年,当时地质局由中央决定下放至各省管理。 1963年,该局经历了一次管理体制的调整,转由地质部垂直领导。 1970年,该局再次经历了管理体制的变化,下放到自治区,并实行双重领导,以自治区管理为主。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起源于1956年,原名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由地质部直接领导。1958年,中央调整决策将地质局下放到省级管理,1963年又回归地质部垂直领导,历经多次变革后,1970年再次下放到自治区,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自治区管理为主。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立于1956年,原称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由地质部直接领导。1958年中央决定将地质局下放到各省管理,1963年又改由地质部垂直领导,1970年再次下放到自治区,实行双重领导以自治区管理为主,1980年又改为以地质部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6年,当时的名称为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直属于地质部。1958年,根据中央决策,地质局转由各省管理,随后在1963年回归地质部垂直领导,1970年再次下放到自治区,实行自治区管理和地质部双重领导。

内蒙古地矿局是事业单位,由国土资源部划归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由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为正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领导所属地勘单位从事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工作,为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机构简介

1、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起源于1956年,原名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由地质部直接领导。1958年,中央调整决策将地质局下放到省级管理,1963年又回归地质部垂直领导,历经多次变革后,1970年再次下放到自治区,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自治区管理为主。

2、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历史沿革始于1958年,当时地质局由中央决定下放至各省管理。 1963年,该局经历了一次管理体制的调整,转由地质部垂直领导。 1970年,该局再次经历了管理体制的变化,下放到自治区,并实行双重领导,以自治区管理为主。

3、年初,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基础上正式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公司机构的组建,于2006年7月28日,正式挂牌。目前全局自上而下按照事企两种管理和运行模式运行,建立健全了考核体系、分配制度等管理制度。离退休人员已经费单列,单独建帐管理。

4、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1956年成立以来,历经变迁。最初,它以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之名成立,直接受地质部领导。 1999年6月,该局从国土资源部转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效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情况、矿山安全现状及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各盟市保留煤矿的数量、标准,盟市政府负责落实。自治区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区230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42135万吨。

内蒙古自治区所处的位置跨越了两个大地构造单元,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具有矿种多、分布广的特点,是我国的一个资源大省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地区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内蒙古丰富的煤炭资源曾经并将继续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然而伴随能源开发,特别是煤炭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凸现了诸如能源资源问题、能源环境问题、能源效率问题、能源利益问题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

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推进自治区矿业东中西部优势互补、差别化高质量协调发展,分区更加合理、管控更加有效,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稳步推进煤炭、稀土等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全区煤炭年产量10亿吨左右,稀土氧化物和钨按照国家下达指标生产。

内蒙古高水平开发的区位优势体现在如下: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内蒙古拥有广阔的草原和丰富的矿产资源,如煤炭、铁矿、稀土等。这为内蒙古发展工业和矿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同时也为内蒙古在物流、仓储和贸易等方面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