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金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金矿开采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因此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人需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供矿山开采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经过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申请人进行金矿开采活动。
2、法律分析:需探矿证或采矿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物品储存/使用许可证,黄金矿产开采批准书等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需要五证一照: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先到工商部门核名,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到环保局进行测评。
4、矿山开采需要的证件如下: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5、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划定矿区范围和领取采矿许可证。
矿山开采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开采矿山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包括矿权申请与审批、安全生产许可、环保验收与排污许可、土地使用手续以及其他相关手续。这些手续的办理有助于确保矿山开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开采石头山需要的手续如下:地质勘察;可行性研究阶段,申请划定矿界;安全预评价;申领采矿许可证;设计阶段;设计审查并进入建设期;基础建设阶段;安全验收评价;验收审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矿山开采手续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申请探矿权:首先需要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探矿权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勘查单位资质等。完成地质勘查:在获得探矿权后,需要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确定矿山的储量和开采条件。
矿泉水采矿证办理后应急局怎么管理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在资源管理方面承担着特定职责。首先,关于矿泉水和地热水的管理,采矿活动的水资源获取需要通过县水务局申请《取水许可证》。取得许可后,县国土资源局会依据这份许可证对采矿登记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进一步提交申请以获取《采矿许可证》。
需扩大开采量或变更开采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结果,补充矿泉水资源勘查评价报告,报原技术鉴定部门和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办理采矿登记变更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变更开采点的,还须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卫生许可手续。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核发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情况抄送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禁止开发利用矿泉水资源。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矿泉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量和开采点的范围进行开采。禁止超量或者超范围开采。
采矿许可证期满需要延长采矿年限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修正)
1、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地方煤炭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保障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 为规范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冶金矿产资源,保障本省冶金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冶金矿产品,是指黑色金属和铜、铅、锌、银、钼等有色金属矿产品,以及熔剂灰岩、冶金用白云岩、耐火粘土等冶金辅料矿产品。
5、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依法勘查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综合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修改为:“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国家规定协议出让的除外。“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综合治理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