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限制稀土出口的措施有哪些
1、海关出口管制措施包含核心管制、辅助监管手段等,不同国家有单边和多边形式,且政策处于动态变化中。核心管制措施方面,一是许可证管理,对特定货物、技术或服务(如稀土、钨、锑、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许可,202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达49种。二是配额管理,设定部分商品(如资源类、敏感技术产品)的出口数量上限。
2、中国稀土出口管制政策以收紧出口配额、征收并不断提高出口关税和设置行业准入门槛为特点。自2007年起,商务部开始对稀土出口实行指令性规划,减少出口量。此外,我国从2007年起对稀土征收出口关税,从鼓励性质的出口退税政策转变为保护稀土资源的重要措施。
3、增强了行业的竞争力和话语权,促进了产业的健康发展。环境保护方面,加强对稀土开采、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管,提高环保标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贸易管控方面,合理调整稀土出口政策,确保稀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际市场的稳定供应,维护国家利益。这些管控措施有助于中国在全球稀土市场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4、出口现状: 出口管制政策收紧:自2007年起,中国开始对稀土出口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包括减少出口配额、征收并不断提高出口关税以及设置行业准入门槛等措施。这些政策旨在保护国内稀土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出口量下降:受到出口配额限制和关税提高的影响,中国稀土的出口量呈现下降趋势。
国家对钨矿锑矿,稀土实施限采措施主要目的是什么
钨、稀土、锑作为中国的优势资源,真正在国内消化利用的比例并不高,绝大部分都用于出口。对于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应该将资源优势强化为产业优势,鼓励钨、锑、稀土深加工企业发展,建设一套完备的产业链条。通过拉长产业链,矿产品的附加值得到提升,就业岗位得到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和GDP也得到稳步提升。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中国优势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矿业权设置情况以及市场需求趋势等因素,决定2010年继续对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通知》要求,2010年全国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万吨,其中主采指标65万吨,综合利用指标35万吨。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诸如稀土和钨这类具有保护性开采性质的特定矿种,实施了有计划的勘查和开采管理,旨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自2002年起,我国政府连续8年为全国的钨矿开采企业设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从2006年开始,这一措施扩展至稀土矿,每年都会对稀土开采企业下达相应的开采总量限制。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长期面临严峻的资源和环境形势。特别是我国钨矿、锑矿和稀土等矿产资源,虽然储量相对较大,但人均资源占有量少、开发难度大、易污染环境,加之开发利用不尽合理,浪费严重。
对于前者,近年来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持续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发秩序进行专项整治。二是在此基础上,公告了符合开采资格的全国钨、锡、锑和稀土矿山名单。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钨、锡、锑和稀土的探矿权、采矿权发证权限,2007年将新设钨、稀土探矿权、采矿权发证权限上收到部统一办理。
国土资源部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通知》取消了锑矿矿业权暂停政策,即锑矿的勘查、开采登记不再暂停,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新立锑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
矿产资源开采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特许以及禁止经营行业?
擅自采矿是指违反有关国家制定的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进行采挖矿产资源等行为。对于违反该法规定,分别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矿产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未经授权开采矿产资源的,属于非法开采。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例如,某些矿产资源的外资投资比例、开采技术等都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此外,能源的生产和消费也受到环保法规的约束,一些高污染、高排放的行业可能会受到限制或禁止。以上就是对限制性行业的一些主要类别的详细解释。这些行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以及实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战略利益。
社会个人发现山里有金矿,并私自决定开采,这是犯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十二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不超过30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0年。第十三条 采矿权登记后,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公告,并可根据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禁止无证开采、乱采滥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