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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发展我区地方矿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第七条 鼓励区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允许国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

3、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4、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加强煤炭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必须依照本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始得从事煤炭生产。

矿产开采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矿山开采手续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申请探矿权:首先需要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探矿权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勘查单位资质等。完成地质勘查:在获得探矿权后,需要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确定矿山的储量和开采条件。

2、矿产开采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获得探矿权、获得采矿权、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等。首先,矿产开采需要获得探矿权。这意味着需要进行地质勘查,确定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品质。在获得探矿权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以确定开采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3、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划定矿区范围和领取采矿许可证两个过程。具体步骤: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人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登记机关进行申请批复并进行矿区范围的划定。确定矿区范围的预留期即可。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