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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区队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煤矿区队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内容)

发布时间:2024-06-1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1》是我国职业卫生领域的重要法规,主要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心理、生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2、法律分析: 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学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坚持“四早”(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早报告)制度。

3、医院卫生管理制度范文一: 为全院职工及患者创造一个优雅、舒适、安静、祥和的工作环境,让医护人员舒心,病人放心,温馨的场所。对院内各办公场所、门厅、走廊、卫生间、病房等区域卫生,特作如下管理制度,望全院职工人人遵守,努力做好。

4、学校要建立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强化安全防范 措施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5、酒店卫生管理制度 岗位卫生责任制度 一) 总则 酒店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经常开窗换气。不乱放、挂或晾晒衣物等。从业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用具不与顾客用品混用、混放。工作间的摆放要合理、整洁,每层客房应设专用消毒及顾客用品保洁柜。使用的抹布一定要清洁卫生,专布专用,定期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