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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矿产行业投资机构)

发布时间:2024-12-30

外商投资勘采矿产资源,谁来审批发证?

1、根据1998年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2、开采石油、天然气需经国务院指定机关审查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对于其他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资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审批;国务院授权的地区则有权审批国务院规定以外的矿产。跨区域的矿区范围,由共同上一级管理机关审批。

3、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4、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外商投资如何开采矿产资源?

1、具体而言,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前,首先需进行资源勘查,确定资源的储量、质量等信息。在此基础上,企业需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采矿权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2、允许中外合资、合作勘查、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3)允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开采目前国内经济技术水平难以开发利用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试点。

3、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鼓励外商来中国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政策

年国务院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允许中外合资、合作勘查、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3)允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开采目前国内经济技术水平难以开发利用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试点。

外国投资者通过在中国境内的矿产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需向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转让探矿权,应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商务部门备案。企业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应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部际高层互访,加强了与阿根廷、秘鲁、波兰、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在矿产资源领域的合作。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3、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对矿产资源的分类、保护和利用做出规定。该办法将矿产资源分为开采型和非开采型两种,针对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和利用措施。同时,该办法还鼓励技术创新,推广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4、第六条省、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矿产开发管理处及矿产开发管理科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抵押的,应向抵押权人提交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开发经营现状报告。抵押人可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同时规定: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指作为地矿行政监督主体的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权,对矿业权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命令和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

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除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我省矿业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条,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旨在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