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湖北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家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为行使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规范矿山企业的生产勘查行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勘探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现就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是指在其矿区范围内为扩大储量 ( 资源量) 、将资源量升级为储量或基础储量进行的勘探工作。生产勘探应遵循以下程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五)依法对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规划,并对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六)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第十条 州(地)、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采矿登记管理、开采与保护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