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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矿产资源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的条件模板)

发布时间:2024-06-06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建议

1、我国目前的海洋地质调查程度尚不能准确地给出海砂资源的具体储量,根据以往海洋地质与海砂调查资料分析,本专题研究只是给出海砂资源的潜力估计和勘查开发规划区域(表4,图图6)。

2、目前我国海洋矿产资源最具勘查开发前景的有近岸浅海建筑用砂砾石,近海陆架和深水陆坡区的石油与天然气,以及天然气水合物。作为中长期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应当把这3种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列为重点。

3、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需要规范的监督机制。需要全球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先进的技术。专业的团队人才的帮助。规范的计划与开采。合理的利用与发掘。矿山废弃物利用 矿山固体废弃物具有危害性的同时,也有可利用的特性,是一种宝贵的二次资源。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1、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三)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四)登记、核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勘查目的和任务怎么写?

高岭土、膨润土、耐火粘土矿产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矿产勘查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区域内找到并查明工业矿产地,为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企业建设提供必需的矿物原料基地。

对矿体(层)的厚度、矿石品位、矿产资源/储量等进行数值和变化系数的计算,或进行地质统计学方法的分析,说明使用的勘查工程间距对矿体(层)的控制程度,以及所采用的工程间距的合理性。

逆作井与沉井区别

逆作井与沉井区别在施工中无需井筒下沉。逆作法工作井可以作为施工时挡土和挡水的构筑物,与普通沉井的区别在于,施工中无需井筒下沉,而是由上而下分段开挖土方,分段浇筑井筒,直至达到设计,工作井施工时对邻近建筑物影响较小,给周围地层中造成的位移也较小,施工现场占地面积小、出土量少、成本低、可靠性好。

逆作井和沉井在钻井方向和施工方式上有明显的区别。逆作井由地下向地表钻探,主要用于防止地下物质外溢;而沉井由地表向地下钻探,常用于较浅的地质勘探和工程施工。针对不同的地质条件和工程需求,选择适合的钻井方法是确保钻井作业安全和有效进行的关键。

逆作法工作井可以作为施工时挡土和挡水的构筑物,与普通沉井的区别在于,施工中无需井筒下沉,而是由上而下分段开挖土方,分段浇筑井筒,直至达到设计。

逆作法井:适用土质粘土,渗透性一般,深度6以内。沉井:适用土质淤泥质土、砂土(降水或不排水施工),渗透性好,深度16m以内。smw井:适用不含砾石的全土层,深度大于16m。以上为常见做法,当然还有其他的构筑类型,构筑工法里面还分很多施工方法,不尽相同。

逆作法存在的不足,如逆作法支撑位置受地下室层高的限制,无法调整高度,如遇较大层高的地下室,有时需另设临时水平支撑或加大围护墙的断面及配筋。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措施

1、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2、鼓励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整体买断、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引导企业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使矿产品需求保持基本平衡;通过对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合理,提高矿业集中度,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对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

3、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促进乡镇集体矿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事业法人。第十一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4、第十九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5、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并制定年度计划,报经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核准。采矿权人应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施工,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第三十五条 矿产储量实行统一登记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