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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区煤炭储存管理办法(露天煤矿管理新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06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

1、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

2、第2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现决定废止《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4、关于煤炭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5、法律分析: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特制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煤场储煤有什么要求

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和褐煤的储存时间不应超过1个月。煤灰露天存放时,要严格按照《煤炭作业规程》的存放要求,重点做好防风、防洪、防自燃工作: 防风:天气干燥时,遇大风会吹走一些细小颗粒,尤其是汽车碾压的煤场。强风会造成吨的损失。

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5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煤炭储存保管要求:主要是露天存放,重点防风、防汛和防自燃:防风:天气干燥遇大风就会把一些比较细小的颗粒吹走,特别是汽车碾压过的煤场,大风能造成亏吨,通过洒水能有效的解决煤尘飞扬的问题,还能起到环保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煤炭行业的专门法律,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规定,煤炭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依据法律和法规,对这些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4、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