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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分级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条件及评价)

发布时间:2024-11-04

《矿产资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1、《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制度。

2、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3、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4、《矿产资源法基础》深入剖析了矿产资源领域的法律框架,它以矿产资源法律的基本原则为基石,全面展现了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该书详尽地阐述了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特别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转让管理进行了详尽讲解,包括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5、由于大部分行政法规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在第三篇有关章节中将分别阐述,本节重点介绍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 (一)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发布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8条的授权,国务院于1994年3月26日以第15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同日施行。

6、法律体系: 主要法律包括《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等。 许可证内容: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了勘查和开采的范围、期限等。 基本制度: 包括勘查、开采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和补偿制度等。 基本方针: 国家提倡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3、内蒙古自治区于1999年7月31日颁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其正式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在同一天公布,公告编号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

矿产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分析、评价与对策目录

1、为了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开发利用,构建了目标明确的评价体系。选择评价指标时,兼顾经济效益、环境影响和社会责任,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矿产资源定价矿产资源定价研究旨在明确其经济价值。通过分析现有定价方法,深入探讨如何量化资源的价值,为资源定价提供理论支持和计算模型。

2、首先,第一篇深入分析了世界和我国矿产资源及矿业的总体形势,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接着,第二篇关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包括工作程度评估、存在问题和勘查机制研究,以及勘查评价的总体思路和战略部署。

3、矿产资源的开发,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也相当严重,长期以来矿业沿用的是大量消耗资源和粗放式经营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

国土资源部〔2oo9〕141号文

1、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按照“一把锄头开矿”和“一个矿区只能有一个开发主体,一个矿体必须只有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快推进全县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整合和非煤矿山企业重组工作。

2、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鉴 中国国际珠宝展是由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和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共同主办。作为国内三大珠宝展之一的中国国际珠宝展,汇聚了来自世界各地和国内各省市的珠宝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和加盟商,展位逾2000个,展出面积达40000平方米。

3、根据应急工作发展需求,起草《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业务发展规划纲要》,编写《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业务发展规划》。经多次内部讨论、全国专家研讨、并征求各省意见后,完成两份规划文本编写。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部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对钨、稀土等优势矿种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部正在研究制订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办法。 在具体办法未出台前。

全国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石材行业要抓好从规范入手,制定规范。国家已经逐渐改变不合理的体制,出售采矿权,招标。有利于规范有经验的开矿企业投资进来进行合理开采。整顿矿产资源,应该是既要保护矿产资源,又要不打击石材开采企业的积极性。

安徽省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促进乡镇集体矿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采取积极的政策,方针为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和加强管理。集体矿山企业主要负责开采国家指定的矿产资源,而个人则被允许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这些规定旨在鼓励和规范他们的开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着重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与扶持。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积极的政策,鼓励他们在国家指定范围内开采矿产,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对于暂时无法综合利用的矿产,法规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资源安全。这包括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和废石、煤矸石的妥善管理,寻找可能的再利用途径,防止资源流失和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