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其他对地质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海南省最新的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我省矿业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以外的多余砂石土进行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办:为遵循《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领域实行授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未强制列明开采地下水资源是否要缴纳资源税,但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开征权。例如海南省就对开采地下水资源征收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本法。
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环境法《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体系开始建立。1983年,环境保护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出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始施行。
《环境保护法》。该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修订版,共6章47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于1982年8月23日颁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共8章48条。 《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是在1979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的。 1989年12月26日,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与环境保护对策
-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到预防为先。- 实施预报制度,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禁止小型煤矿继续开采。- 监测地下水动态,控制影响地下水位的人类工程活动。 减灾措施 - 针对煤矿开采产生的采空塌陷,实施避让、削坡、挡土墙、绿化护坡等措施。
采空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治理 1)界定地质灾害的责任,实行“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地质灾害的责任人或单位提供治理经费,制定或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承担或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深入传播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意义及科研价值,在全社会树立保护地质环境的忧患意识,把加强环保意识纳入思想道德文化建设的范畴,提高人民群众环保的自觉性,使人民群众都关心参与和监督生态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这是搞好生态地质环境保护的力量源泉和根本保障。
结皮和地衣等自然资源。例如,在侵蚀沟、河流两岸以及湖泊水库周边,土地所有者或管理单位有责任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对其进行开垦或开发。总的来说,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土壤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防止和减缓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管理。首要原则是兼顾当前与长远利益,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与合理开采。全国矿产资源分配需经国务院规划和地质矿产部门指导,根据国家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